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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發起人召集成立大會,應訂立章程,選舉職員,連同會員名冊,呈請實業
部核准登記。
前項章程之決議,須有同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其合組之
輸出業同業公會,須有各該業公司行號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