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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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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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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制度說明書之記載事項
第 8 條
制度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業經抽選為候選國民法官之要旨及應注意事項。
二、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應注意事項。
三、國民法官制度之簡介。
四、刑事審判程序之簡介。
五、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
第 9 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候選國民法官應注意事項,應包括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義務、保護、照料措施及違反義務之處罰。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二款所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應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執行職務期間及權限。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利、義務、保護及照料措施。
第 11 條
第八條第三款所定國民法官制度之簡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國民法官制度之目的。
二、國民法官制度之適用案件範圍。
三、國民法官法庭之組成。
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選任、解任及辭任。
第 12 條
第八條第四款所定刑事審判程序之簡介,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刑事審判程序基本流程。
二、法官、檢察官、辯護人之地位及功能。
三、無罪推定原則。
四、證據裁判原則。
五、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
第 13 條
第八條第五款所定其他必要之注意事項,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聯絡法院承辦人員之專線電話。
二、防範詐騙之宣導。
三、候選國民法官得持法院通知向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申請公假之意旨。
四、法院之地理位置、入口動線、前往地方法院之交通資訊及行程安排建議。
五、穿著建議、應攜帶之文件或證件。
六、其他有助安心參與審判及提高參與意願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