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創制複決兩權行使辦法
法規類別: 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創制
國民大會對於中央法律創制權。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咨請總統移送立法院。立法院應於同一會期內依據原則,完成立法程序。但內容繁複,或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會期。
前項立法原則立法院不得變更。
國民大會創制之立法原則,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非經國民大會決議,立法院不得修正或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