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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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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學力鑑別考試
學力鑑別考試,分高中畢業程度及國中畢業程度兩種,每年於暑假前,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與教育部會同有關
機關舉辦一次,以應退除役官兵就學之需。
國軍退除役官兵凡在公私立高級或初級中等學校肄業,經自修而自認具有
高中、國中畢業程度者,均可申請報考學力鑑別考試。
學力鑑別考試之考試科目如左:
一、高中畢業程序考試國文、英文、數學、社會學科 (中外史地、三民主
義及公民) 、自然學科、 (物理、化學及生物) 。
二、國中畢業程序考試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學科 (歷史、地理、公民
及道德) 、自然學科 (理化及生物) 。
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者,發給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證明書
由輔導會印製頒發,並將及格人員冊送教育部備查。
前項學力鑑別考試及格證明書,僅限於報考升學,不得作為學歷證件或服
務資格證明。
持有學力鑑別考試國中程序及格證明書,年在二十四歲以下者,得報考高
級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或高級進修補習學校;持有學力鑑別考試高
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准予報考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