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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凡在公私立高級或初級中等學校肄業,經自修而自認具有
高中、國中畢業程度者,均可申請報考學力鑑別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