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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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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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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九 節 升等
第 72 條
各等人員服務每滿一年,辦事得力,品行端正,經考績及格(未至年終即屆晉級時期者,根據上年考績,並由主管長官考核本年內品績辦理者),得自滿足一年之最近季首,即一、四、七、十各月之第一日起,晉級加薪(等級薪俸詳第五章第一節)。
己等己級人員以晉至丁級為限,晉升甲丙級時照升等辦理。
第 73 條
甲乙丙三等人員晉級,應呈由鹽務總局核定,其餘准由各區照章辦理,按季彙報。
第 74 條
各區對於所屬人員發表晉級命令,至遲應於季首三十日內發出,不得延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