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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編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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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附檔: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PDF
附件一僱用通知書.DOC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PDF
附件二服務志願書.DOC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PDF
附件三工友履歷表.DOC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PDF
附件四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DOC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PDF
附件五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DOC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PDF
附件六工友年終(另予)考核評分表.DOC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PDF
附件七工友平時工作考核表.DOC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PDF
附件八工友退休撫卹申請書及請領退休撫卹金計算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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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編 出納管理
第 三 章 簿籍與報表
第 74 條
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左列各項簿籍: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支結
存各項簿籍。
二、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
三、存庫保管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票據等項。
四、其他備查簿: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如銀行往來簿、支票簽發用印登
記簿、送金簿等。
前項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妥善保管
。
第 75 條
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按日結計清
楚,不得稽延,相關憑證應於次日前送主 (會) 計單位據以入帳。
第 76 條
出納管理單位,除領用之額定零用金,應適時辦理結報申請撥還外,並斟
酌需要,根據現金出納備查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旬報表及月報表,
連同公庫 (銀行) 對帳單及存款分析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及機關首
長或授權代簽人核章。
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根據存庫保管品備查簿,於每月終了後編製存庫保管
品月報表,送主 (會) 計單位核對,併同會計報告轉報。
其他出納報表,得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