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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4 條
出納管理單位應置備左列各項簿籍:
一、現金出納備查簿:備登收納款項,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支結
存各項簿籍。
二、零用金備查簿:備登零用金支付、結報撥還。
三、存庫保管備查簿:備登存庫保管各類有價證券、票據等項。
四、其他備查簿:視業務繁簡需要設置,如銀行往來簿、支票簽發用印登
記簿、送金簿等。
前項簿籍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貯存體中之紀錄視為簿籍,應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