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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大地測量
第 五 章 天文測量
第 二 節 經度測量
經度測量乃測定觀測點與格林威治子午圈間地方時之差,在作業上分為定
時與收時兩種。
測定地方時,一等用恆星中天法,二等用多星等高法。
一等定時測星以包括六個可用結果為原則,每個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
以含六顆星為準,南北星各半,每組方向因子A之代數和不得大於1,至
少分兩晚或相隔4小時以上觀測完成之。二等需有六個可用之結果,每一
結果含兩個時組。每時組以含四顆星為準,平均對稱分佈於各方向之四個
象限中。
收錄時號,其發授台需經國際時辰局認可,時號改正值登載於國際時辰公
報者為限,在一等定時中,收時與觀測之關係如下:收時 定時觀測、收
時、定時觀測、收時,如此進行為兩個結果,二等觀測約需時三小時,在
測前測中測後各收時一次。
時數收錄均應使用記時器為原則。時號長短以包括首尾兩整分之連續時號
,如中間秒數遺漏過多,得視情形延長之。二等觀測如缺少記時器時收時
得用目視法。
記時器記錄測星與記時,如應用兩個筆頭時,則在測前測後需作比筆,以
求筆頭差。
使用威特天文經緯儀時,於每晚開測前均應校正儀器方位。
每秒時號經歸算後有大於○.○5時秒者須刪除之。
定時紙條經用量時尺量出登錄後,如有超過○.2時秒者則捨去。
經度測量之標準誤差,一等不得逾○.1弧秒,二等不得逾○.3弧
秒。
經度測量使用主要儀器及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裝有超人測微器或光電管之子午儀或折鏡子午儀,或天文經
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記時器、收時機及當年基本恆星之
視位置表,以及精密經緯儀。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之等高儀、斷流時錶、小型記時器
、收音機、觀測星表,及當年之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運用衛星定位接收儀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