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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陸 (地) 圖
第 六 節 陸 (地) 圖建卡及表報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7 條
建立陸 (地) 地圖帳卡規定如左:
一、陸軍師 (獨立旅) 級、空軍聯隊、海軍艦艇隊、陸戰師以上單位 聯
勤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及所屬學校與國防部直屬單位均須
建立「地圖存量卡」與「地圖保管及交接紀錄卡」各一種,格式如附
表 (二九) (三十)
二、對圖帳領入或繳銷之記載,須依據核准之有關憑單字號,隨時記載,
以保持完整之最新資料。
三、陸軍步兵旅級以下單位,由軍團作適切之規定。
四、建卡單位領到「地圖存量卡」後,應將所存地圖分類分別記入卡內,
並將其中一冊呈報圖帳管制單位。領繳移交地圖時,須由申請單位攜
帶本單位「地圖存量卡」至管制單位核對登記。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8 條
建卡單位於每年每季須各造報「現存地圖數量統計表」乙份,格式如附表
(三一) ,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呈報所屬總部。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9 條
陸軍圖庫站地圖存量報告規定如左:
一、陸軍圖庫、站收入及實發地圖種類數量,應分別造具「地圖收發存季
報表」,格式如附表 (三二) ,「地圖發出數量表」,格式如附表 (
三三) ,連同軍圖申請繳庫單於每季次月五日前呈報陸軍後勤司令部
補給署,副本連同附表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總情報署或配署
指揮單位各一份。
二、本部專案籌印各項戰備用圖時,陸軍總部應隨時登記列算最新之存圖
數量,以備查詢及戰備用圖管制之依據。
三、圖庫收到製圖單位「成圖交庫通知單」後,應於一週內派員接運。接
收完畢後,即填送「印刷成圖交接單」,格式如附表 (三四) ,送有
關單位。
四、陸軍圖庫彙集陸軍各圖庫、站之年度存圖總數,於每年七月十日前造
報「軍圖收發年報表」,格式如附表 (八) ,正本呈報陸軍補給署,
副本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陸軍情報署及配屬指揮單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