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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陸 (地) 圖
第 五 節 陸 (地) 存量管制
地圖存量管制,分左列兩種:
一、補給管制-係指申請獲得及計畫需求,由情報部門負責。
二、儲存管制-係指各級領存保管轉發等之地圖管制,由補給部門負責。
補給管制單位應根據軍圖需求計畫,及軍圖配賦基準表作為分配所屬地圖
之依據。
儲存管制單位,應設置軍圖存量卡,將所屬單位申請領入轉發註銷移交接
收等軍圖,列入帳卡,以作儲存管制之依據,其帳卡格式及記載說明如第
六節各條之規定。
戰備用圖,每幅儲存之標準,由陸軍總部依任務狀況,適時擬定需求,依
作戰計畫系統,呈報國防部核定,以行政命令交付運屯,作存量管制之依
據,並由陸軍補給署執行,依作戰命令分發。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5 條
陸軍補給署應依據各軍圖補給庫站,軍圖收發紀錄表單或庫站存量報告,
隨時查核。如所存地圖,低於標準存量時,應函請情報署呈報國防部申請
製印補充,格式如附表 (二七) 。
本條文有附件 第 66 條
各地區軍圖補給庫站存圖如有超量或缺圖時,應即填具軍圖調撥申請單,
格式如附表 (二八) ,向陸軍補給署申請平衡調配,各有關管制單位亦應
隨時監督檢查,以免影響庫存容量或供應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