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退伍除役官兵服裝收繳及代金發放作業程
第 三 節 申請程序
第 一 款 陸軍 (含代補單位) 部分
陸軍單位退伍除役官兵,合乎申領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後
,根據個人服裝登記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單位服
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服裝補給單位 (配
賦有服裝、補給帳號之單位) ,更換證明冊三份後,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
退伍命令軍官由列管團管區轉發、士官兵由原屬服務單位轉發) ,持向財
勤單位洽領服裝代金,亦可由服務單位代為頒發。
陸軍基層補給單位,承辦服裝補給業務人員,於點收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
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
查報告表,洽上級補給單位辦妥賠償手續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至於收回之服裝,限於兩週內送繳上級補給單位。
陸軍各服裝補給單位收到退伍除役官兵送來之服裝清繳證明單後處理程序
規定如下:
一、軍團單位 (防衛部、守備區,比照軍團辦理) 。
(一) 軍 (含比照) 、師、獨立旅、營部,根據所屬單位填發之服裝清繳
證明單 (本單位退伍除役人員,可逕憑退伍除役命令辦理) ,並審
查退伍除役命令無訛後,即填發證明冊一式四份,以三份交退伍除
役官兵,或基層單位補給承辦人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另一份送
軍團部。
(二) 軍團應於每月終了三日內,根據所屬單位所送證明冊,彙填服裝代
金申請統計表二份,以一份送補給署,另一份自存,作為收繳服裝
之依據。
(三) 軍 (含比照) 、師、獨立旅、營部,收繳退伍除役人員之服裝,應
在當月內彙整分類送繳地區補給庫,如有短少,應填製軍品調查報
告表報賠,繳清賠款並取具統一收據,循補給系統申辦註銷手續。
(四) 軍團部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根據各單位所繳退伍除役人員服裝數量
,彙填結報表二份,送補給署結案。
二、非軍團單位 (配賦有服裝、補發帳號之單位)
(一) 憑所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及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以
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基層單位承辦人,連同退伍除役命令持向財
勤單位請領代金,另兩份分送補給署及支援之地區經理補給單位 (
均不備文) 。
(二) 收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填具軍品調查報告表,送請支援之經理補
給單位,核定賠償價格,取得「歲入預算收入憑單」向當地財勤單
位繳款,並取具統一收據,持向地區補給單位核銷除帳與結報。
(三) 各地區補給單位應於每月十五日前根據各單位繳送退伍除役人員服
裝數量,彙填結報表兩份,送補給署結案。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所送證明冊副本及繳回服裝之軍品補
給作業單、統一收據後,應相互核對,如有服裝未繳回者,應即追繳,如
經追繳後逾一個月仍未繳回時,應彙報補給署處理。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收到各受補單位轉送退伍除役官兵短少服裝賠款之統
一收據後,應按季彙製「被服裝具註銷賠償數量表」,於次季第一個月十
五日前,連同統一收據送補給署備查。
補給署應根據各地區補給單位所送服裝代金申請統計表,財務署副送之證
明冊,不定期派員赴各地區補給單位,抽查服裝收繳情形,以防遺漏。
陸軍各地區補給單位查報受補單位未能按期送繳退伍除役人員服裝之案件
時,應由補給署按職責予以追查處理。
財勤單位收入服裝賠款時,依歲入預算收入處理,支付時併年度施政計畫
收支併列程序辦理。
第 二 款 海、空軍部分
服裝收繳與代金申請轉發海軍由基層 (伙食) 單位及艦艇,空軍由使用單
位辦理。
海空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於申請服裝代金者,於奉到退伍除役行政命令
後,即可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
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得「服裝清繳證明單」,交由單位主辦服
裝補給人員,造具證明冊五份,以三份交退除役官兵,連同退伍除役命令
,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退伍除役人員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按規定
先行賠償,其處理程序由海、空軍總部自行規定。
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明
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
第 三 款 軍管區司令部及海岸巡防司令部單
軍管部及海巡部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其申請程序比照
本章陸軍部分辦理。
第 四 款 憲兵單位部分
憲兵單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令
後,即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原屬
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各地區憲兵指揮
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更換證明冊三份,連同退伍命令,持向財勤單位請
領代金。
憲兵基層單位服務補給承辦人員,於收繳服裝之同時,應填發「服裝清繳
證明單」一份,應繳之服裝如有短少,應另填軍品調查報告表,先循補給
體系向憲兵司令部辦理賠償手續,再行填發服裝清繳證明單。
各地區憲兵指揮部 (金、馬地區憲兵營) 憑原屬單位「服裝清繳證明單」
,退伍除役命令填發證明冊五份,三份交退伍除役官兵或原單位服裝補給
承辦人,併同退伍除役令持向財勤單位請領代金,餘一份寄地區補給點。
各單位繳收之服裝,應在一個月內送繳地區補給點,逕報 (繳) 憲兵司令
部後勤處結案。
第 五 款 證明冊編製
證明冊應以退除役官兵隸屬軍種為繕造單元,分送各軍種籌辦服裝補給單
位,供核結服裝收發之依據。為期作業明確規定如下:
一、在海軍單位服務之陸、海、空軍及陸戰隊人員,如同時退伍除役時,
應分別按陸、海、空軍、海軍陸戰隊各造證明冊五份。
二、在中央及陸、空軍、聯勤服務之其他軍種官兵,比照上項辦理。
三、在軍管部及海巡部單位服務,而不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
空軍及占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之陸、海、空軍,同時退伍除役時,可
不再區分軍種,逕與軍管部及海巡部員額官兵合併編造證明冊五份。
四、在憲兵單位服務之陸軍官兵如占憲令部編制內員額;以及服務陸軍占
陸軍編額之憲兵官科官兵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均可填「陸軍憲
兵」,服裝代金由憲令部負責支付;至於調服非上述單位亦不佔其編
額之憲兵官科官兵其退伍除役時,證明冊「軍種」欄應填各單位所屬
軍種,服裝代金亦由其該單位所隸屬之軍種籌辦服裝補給單位負責支
付。
以上各項證明冊,繕造時亦不必區分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