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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裝設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0 條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線徑規格規定如下:
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
(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毫米。
(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毫米。
(三)一般構件:四.○毫米。
(四)鋼板:四.五毫米。
(五)方形鋼管:二.○毫米。
二、承受應力之螺栓直徑:
(一)特高壓線: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
(二)高壓及低壓線:十二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三、鐵材配件之厚度:
(一)承受應力配件:三.○毫米。
(二)非承受應力配件:二.○毫米。
四、木桿頂端直徑:
(一)特高壓線:二百毫米。
(二)高壓線:一百五十毫米。
(三)低壓線:一百二十毫米。
五、線材線徑: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線徑不得小於附表五○規定。
六、高壓線方形木橫擔斷面尺寸:七十五毫米乘七十五毫米。
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如下:
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
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毫米全鋁線、一百五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一百平方毫米銅線者,鐵塔間距不得大於四百公尺。
架空導線之分歧線之引接規定如下:
一、線路之分歧點應在作業人員易於到達處,並宜在電桿或鐵塔之上。
二、分歧點應有適當之支持,以免分歧線因擺動而與支持物或其他線之絕緣間距不足,及減少登桿(塔)或桿(塔)上作業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