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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十一 節之一 低壓突波保護裝置
六○○伏以下用戶配線系統若有裝設突波保護裝置(SPD)者,依本節規定辦理。
突波保護裝置不得裝設於下列情況:
一、超過六○○伏之電路。
二、非接地系統或阻抗接地系統。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該等系統者,不在此限。
三、突波保護裝置額定電壓小於其安裝位置之最大相對地電壓。
突波保護裝置裝設於電路者,應連接至每條非接地導線。
突波保護裝置得連接於非接地導線與任一條被接地導線、設備接地導線或接地電極導線間。
突波保護裝置應標示其短路電流額定,且不得裝設於系統故障電流超過其額定短路電流之處。
突波保護裝置裝設於電源系統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得連接至接戶開關或隔離設備之供電側。
二、裝設於接戶設施處,應連接至下列之一:
(一)被接地接戶導線。
(二)接地電極導線。
(三)接戶設施之接地電極。
(四)進屋導線端用電設備之設備接地端子。
突波保護裝置裝設於幹線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接戶設施所供電之建築物或構造物,應連接於接戶開關或隔離設備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二、由幹線所供電之建築構造物,應連接於建築構造物之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三、第二型突波保護裝置應連接於獨立電源供電系統之第一個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
突波保護裝置得安裝於保護設備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負載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