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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際財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
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應要求或未配合提供有關資訊者,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