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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戰區官兵儲蓄
第 三 節 軍人定期儲蓄存款
戰區內官兵,其原已存儲之零存整付存款,就已存部分,照複利計算;存
本取息存款,自停付月息之月份起,視為整存整付存款,照複利計算;一
律至期滿為止,逾期照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調赴戰區官兵,原有存款,到期如不提取,其本金以到期日啣接轉存,不
受三個月之限制,但限返回後方後三個月為止 (傷患官兵至返回後方,出
院後三個月為止) ,不願啣接轉存者其利息計算如左:
一、存本取息存款,照原存本金依實存期間按到期日當時年利率單利計算

二、整存整付及零存整付存款,照到期日本利和依實存期間按到期日當時
年利率單利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