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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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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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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稿圖編纂
第 110 條
稿圖編纂,係依照正射製圖 (或立體測圖) 及野外調繪之成果,按基本圖
圖式,編成一幅完整之基本圖稿圖。
前項圖式,由基本圖測製機關擬訂,報內政部核備。
第 111 條
正射投影儀晒製之等高線,應由編圖人員用膠片映繪使之清晰。
第 112 條
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版
。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
第 113 條
每幅基本圖之稿圖,均應與相鄰圖幅接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