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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根據野外調繪資料,將地名及各項註記,作適當排列及取捨,編成註記版
。註記版應包括左列資料:
一、地名。
二、各種地物註記。
三、控制點標高,等高線標高列。
四、行政界線。
五、方格線、圖廓線。
六、圖廓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