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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 七 節 避雷器
高壓以上用戶之變電站應裝置避雷器以保護其設備。
電路之每一非接地高壓架空線皆應裝置一具避雷器。
避雷器應裝於進屋線隔離開關之電源側或負載側。但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線路如係地下配電系統而受電變壓器裝置於屋外者,則於變壓器一次側近處應加裝一套。
避雷器裝於屋內者,其位置應遠離通道及建築物之可燃部分,為策安全該避雷器以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被保護之設備共置於金屬箱內為宜。
避雷器與高壓側導線及避雷器與大地間之接地導線應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應不小於十四平方公厘,該導線應儘量縮短,避免彎曲,並不得以金屬管保護,如必需以金屬管保護時,則管之兩端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結。
避雷器之接地電阻應在一○歐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