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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七 章 處罰
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聲明異議之期間對於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八條之嫌
疑犯第五十九條濫用職權之嫌疑犯及有第六十條拒絕或怠於實施徵用之嫌
疑犯者,得中止訴訟程序。
在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起訴及訴訟期間對於有本法第六十條濫用職權之嫌疑
者得中止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