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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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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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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任免
第 十 節 經管財物人員職期輪調
第 48 條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係指擔任左列工作之職員:
一、現金出納人員。
二、財產物料管理人員。
三、財產物料採購人員。
四、營繕業務經辦人員。
第 49 條
本會暨各機構經管財物人員任期應為二年,但業績優良人員,得報經本會
核准延長。
第 50 條
任期屆滿調任方式依實際情況就左列原則辦理:
一、內部自行調整指派工作。
二、調整服務單位。
三、調整職務。
第 51 條
職期輪調實施程序如左:
一、本會各單位自行調整工作者,應依職位管理規定辦理。
二、各機構自行調整工作者,應於調整後報會備查。
三、調整服務單位或職務者,均由本會依各單位暨各機構之建議統籌檢討
辦理。
第 52 條
任期屆滿合於調任人員,各機構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檢討報會,並以七月一
日為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