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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七 節 儲能系統
第 二 款 電源電路
儲能系統電源電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定電路之最大電流:
(一)儲能系統之名牌應標示其額定電流。套件型或整套型之匹配組件,若於現場組裝成系統者,應標示組裝成系統後之額定電流。
(二)變流器輸出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三)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入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入電流之額定值。
(四)當變流器在最低輸入電壓下產生額定功率時,變流器輸出至用電設備電路最大電流應為變流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五)直流至直流轉換器輸出最大電流應為該轉換器連續輸出電流之額定值。
二、儲能系統供電至負載之配線系統,其幹線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前款規定之額定電路電流,或儲能系統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值之較大者。
三、單相二線式儲能系統輸出至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及三線式系統或三相四線式Y接系統之單獨非被接地導線,其最大不平衡中性線負載電流加上儲能系統輸出額定值,不得超過被接地導線或中性線之安培容量。
儲能系統電路導線過電流保護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辦理。儲能系統電路之保護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依第一章第十節規定及儲能系統之額定決定,且不得低於依前條第一款計算所得最大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用於儲能系統直流部分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經設計者確認用於直流電路,且有適用於直流之額定電壓、電流及啟斷容量者。
三、儲能系統直流輸出電源端應裝設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但儲能系統經設計者確認已有直流輸出之限流型過電流保護裝置者,得免裝之。
四、熔線二側均有電源者,其二側應裝有隔離設備,使能與所有電源隔離。
五、儲能系統之輸入及輸出端點距離所連接之設備超過一.五公尺,或該端點引接之電路穿過牆壁或隔板,該儲能系統應有過電流保護裝置。
儲能系統應有控制器調控其充電過程。用於控制充電過程之可調節裝置,僅限合格人員使用。
分散充電控制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採用分散充電控制器作為調節充電之單一裝置,應配備第二個獨立裝置,防止儲存裝置過度充電。
二、分散充電控制器及轉換負載之電路:
(一)轉換負載之額定電流不得超過分散充電控制器之額定電流;其額定電壓應超過儲能系統之最大電壓;其額定功率應為充電電源額定功率之一.五倍以上。
(二)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應為分散充電控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之一.五倍以上。
三、使用與電力網併聯型變流器之儲能系統,將多餘功率轉移至電力網,控制能量儲存充電狀態,依下列規定:
(一)此系統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二)此系統應有備援機制來控制儲能系統充電過程,以因應電力網中斷,或原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運用。
裝用之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至直流轉換器,其輸出電壓及電流隨輸入而變動者,應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一、輸出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值為基準。
二、輸出電路之額定電壓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之最大電壓輸出值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