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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第 六 節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第 七 款 連接其他電源
含多個電源之負載隔離設備,當其位於切斷(OFF)位置時,應隔離所有電源。
經設計者確認用於併聯之變流器及交流模組,始得使用於併聯型系統。
與發配電網路連接之太陽光電系統,當發配電網路喪失電壓時,太陽光電系統之變流器或交流模組應自動停止電力輸出至所連接之發配電網路,至該發配電網路之電壓恢復為止。
併聯型系統得當作獨立型系統,供電給前項發配電網路切開之負載。
不平衡互連規定如下:
一、單相:混合型系統及併聯混合型系統交流模組之單相變流器,不得連接至三相電力系統。但被併聯系統不因此產生嚴重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
二、三相:併聯型系統之三相變流器與三相交流模組之一相以上電壓喪失或失去平衡時,該併聯型系統之每相均應自動斷電。但被併聯系統不因此產生嚴重之不平衡電壓者,不在此限。
併聯型變流器之輸出端應依下列方式之一連接:
一、供電側:電力輸出電源得連接至接戶隔離設備之供電側。
二、超過一○○瓩,且符合下列全部情況者,輸出端得於用戶區域內在一點以上連接:
(一)非電業電源聚合容量超過一○○瓩,或供電電壓超過一○○○伏。
(二)確由合格人員從事系統之維護及監管。
三、併聯型變流器:併聯型變流器之輸出端得連接至用戶任何配電設備之其他電源供電隔離設備之負載側,且符合下列規定:
(一)專用之過電流保護及隔離設備:各電源之併聯連接,應採用專用斷路器或具熔線之隔離設備。
(二)匯流排或導線之額定:供電電路之匯流排或導線,其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安培容量之總和,不得超過該匯流排或導線額定之一‧二倍。
(三)接地故障保護:併聯連接點應在所有接地故障保護設備之線路側。若所有接地故障電流源流經之設備,其具接地故障保護者,連接點得設在接地故障保護之負載側。連接至負載端子之接地故障保護裝置,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逆送電者。
(四)標示:內含過電流保護裝置之設備,供電至由多重電源供電之匯流排或導線者,該設備應標示所有電源。
(五)適用於逆送電流:電路若有逆送電流者,斷路器應能適用於此情況之運轉。
(六)固定件:經設計者確認為併聯型變流器逆送電流之併聯用插入式斷路器,得省略裝設附加固定件。
(七)變流器輸出之連接:
1.除配電箱安培額定不低於供電至該配電箱之所有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之總和外,配電箱內之連接點應設置於輸入饋線位置或主電路位置之反向端,即負載端。
2.匯流排或導線之安培額定應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負載適用。
3.有串接配電箱之系統,直接連接至併聯型變流器輸出端之第一只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應納入全部匯流排及導線額定計算之。
(八)配電設備應永久標示下列字樣:
┌──────────────────┐
│警告 │
│變流器輸出連接過電流保護裝置不得移位│
└──────────────────┘
前項第三款所稱配電設備包括開關盤及配電箱,係由主電源及一台以上併聯型變流器同時供電,且該配電設備具有供應多分路或饋線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