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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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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郵件之特別處理
第 一 節 航空
第 58 條
各類郵件均得交付相關航空資費,作為航空郵件寄遞。
第 59 條
航空郵件封套如未印有航空標誌,應在封面黏貼郵局供用之「航空」簽條
或加註「航空」字樣。寄往國外者,應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
之 (見附表 (二) ) 。
信封邊緣印有藍色或紅藍相間條紋者,僅可作寄遞航空函件之用。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691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