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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務人事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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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任免升調
第 一 節 總則
第 47 條
人員之任用、補實、撤職、免職、遣散、解職、擢升、遷調等案件,除本章各條另有規定外,凡戊等及以上者,應呈請鹽務總局核准,己等及以下者得由各區依照規定辦理,並於人事概況月報表(見附圖二)內彙報備查。
(人事概況月報內,凡一切人事變動概況,均應列入)。
各區派用或擢升人員,如有違反令章,擅自辦理情事,該主管員應予處分,所有指派或擅升人員薪津,應歸該主管員負擔,不准作正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