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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一 章 附則
授予學位之軍警院校學生及華僑學生學籍處理,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準用
本規則之規定。
僑生、外國學生、蒙藏生、山地族籍學生、視障聽障學生、派外人員子女
學生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
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
各校應依照本規則之規定訂定學則,報請教育部核備。
本規則自七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修正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