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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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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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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任免
第 八 節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職期
第 42 條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定為三年,期滿得連任一次。其
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予提前調任或再予連任一年。但由技
術人員充任,而無同類型之其他適當職位可資輪調者,得不在此限。
第 43 條
本會一級主管暨各機構正、副首長任期屆滿調任原則如左:
一、改調本會其他機構正、副首長。
二、改調本會一級正、副主管或一般職務。
三、改調本會各機構一般職務。
前項調任原則,視各任期屆滿人員資績及本會業務需要定之。
第 44 條
任期屆滿合於調任人員,由本會人事及業務主管單位主動檢討辦理,其實
施調任,以每年元月或七月一日為生效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