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裝卸採雙吊桿聯合作業系統者,其貨物裝卸設備除適用本編之一般規定外,應適用左列規定:
一、除應決定雙吊桿聯合作業時之安全工作荷重外,應適當考慮各該吊桿及其附屬裝置單獨旋轉作業時之能力。
二、應將貨物裝卸設備佈置、吊桿頂端及控索位置、艙口、艙口圍緣及舷檣高度等明示於貨物裝卸設備圖,連同受力分解圖與強度計算書等送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審核認可。
三、當兩吊桿頂端均位於核定之雙吊桿作業設計位置,兩吊桿起貨索在吊貨鉤處成一二○度角時,吊貨鉤距甲板之最小高度應經確認,以使吊貨鉤與艙口及舷檣頂面間仍有足夠之間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