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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食品安全管制
製造業者應依健康食品特性之描述、預定用途及加工流程圖所定步驟,確認生產現場之操作與流程圖相符,運用危害分析重要管制點原理,從事生產製造,確保健康食品之安全性。
依前項原理所建構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危害分析。
二、決定重要管制點。
三、建立管制界限。
四、建立監測重要管制點之系統。
五、執行矯正措施。
六、確認危害分析管制點執行之有效性。
七、建立執行之文件及紀錄。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危害分析之執行,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列出有危害人體之虞之生物性、化學性及物理性物質。
二、鑑別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之因子,及其發生頻率與嚴重性,據以訂定預防、去除或降低危害物質之措施。
製造業者應依前條執行所獲資料,決定重要管制點及建立管制界限,並執行驗證。
加工流程圖,應標記前項決定之重要管制點。
執行重要管制點之監測,應訂定監測項目與方法及監測頻率,並指派專人為之。
製造業者應對重要管制點,訂定發生系統性偏差時之矯正措施。
前項矯正措施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引起偏差原因之去除或改正。
二、健康食品因偏差致違反相關法令或有危害健康之虞者,應執行之回收、處理及銷毀程序。
第一項系統性偏差,製造業者於必要時,應重新執行危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