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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編 救生設備
第 二 章 救生設備之一般規定
第 三 節 救生筏
本規則規定之救生筏,分為左列兩種:
一、充氣救生筏。
二、硬式救生筏。
充氣式救生筏,依其性能分為下列兩種:
一、甲種充氣救生筏:得適用於各級船舶。
二、乙種充氣救生筏:僅准適用於第四級至第六級及第十級至第十二級船,或總噸位未滿五百之第十四級船。
充氣式救生筏應每年實施檢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展延至十七個月。
充氣式救生筏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公告認可具資格之服務站檢修之。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6 條
救生筏構造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八。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6-1 條
救生筏裝具之規範如附件乙之九。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7 條
充氣救生筏構造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7-1 條
充氣式救生筏登乘入口及穩度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7-2 條
充氣式救生筏之容器及標誌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二。
吊桿式充氣式救生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懸掛吊鉤或吊筏索時,應承受下列之負荷:
(一)在氣溫攝氏二十度正負三度,全部洩壓閥於不使用時,應能承受其滿載人員及屬具質量之四倍。
(二)在氣溫攝氏零下三十度,全部洩壓閥於可使用時,應能承受其滿載人員及屬具質量之一.一倍。
二、以下水設備下水之救生筏,其剛性容器應予繫牢,以防止該容器及配件墜落海中。
硬式救生筏之構造,除第四十六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浮力以固有浮材為之,浮材採耐火材料或以耐火之覆蓋物保護之。
二、筏底能防止水之入侵,且具使搭乘者離開水面並予絕緣禦寒之功能。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8-1 條
硬式救生筏登乘入口、及穩度及標誌之規範如附件乙之十三。
充氣救生筏之限載人數,依下列計算所得最少之數據定之:
一、救生筏充氣時,各主要浮力管之立方公尺總容積,除以零點零九六所得之最大整數。
二、浮力管內緣內部之平方公尺面積,除以零點三七二所得之最大整數。
三、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全部穿著浸水衣及救生衣之情況下,仍應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硬式救生筏之限載人數,依下列計算所得最少之數據定之:
一、救生筏內底以平方公尺之水平斷面積,除以零點三七二所得之最大整數。
二、浮材之立方公尺體積乘以係數,其係數係以水之比重扣除材料比重之所得,再除以零點零九六所得之最大整數。
三、以平均質量七十五公斤為計算基準,並在全部穿著浸水衣及救生衣之情況下,仍應具有足夠之頭頂空間,且不妨礙救生筏屬具之操作。
救生筏及其屬具連同儲置筏之容器之總質量不應超過一百八十五公斤。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1 條
救生筏屬具之配備規範如附件乙之十四。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2 條
航程較短之第二級船,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按前條規定配備全部屬具無必要時,得核准其中一個或不少於該船攜載全部救生筏之六分之一,按附表二之一甲欄配備屬具,其餘各筏按乙欄配備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