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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鐵路修建
第 八 節 保安及防護設備
軌道之末端,應設置止衝檔。
隧道內避車洞之間距依下列規定:
一、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
大型:特甲級線為六百公尺,甲級線、乙級線為九百公尺。
小型:特甲級線為二十公尺,甲級線及乙級線為四十公尺。
避車洞之設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單線隧道避車洞設於路線之左側。
(二)單線隧道全在同一曲線內時避車洞設於外軌側。
(三)雙線隧道避車洞對稱設於兩側。
(四)大型避車洞得設置休憩設備。
(五)新建隧道內如有必要設置變壓器及號誌設備箱時,應另設電氣設備專用洞。
(六)避車洞應設於路線里程二十公尺整樁處; 新建之隧道應設於隧道起點起每二十公尺處。
二、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鐵路隧道內避車洞由鐵路機構視實際需要定之。
長橋上應設置人行橋或避車臺,避車臺之間不得超過六十公尺。
有相互關係之號誌機及道岔等,應設置聯鎖裝置。但與正線行車無關之號誌及經常鎖閉之道岔與不常使用之背向道岔等,不在此限。
在正線上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超越運轉可能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設備。
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
站或號誌所,應設置通信設備。但未派駐人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