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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附檔:
附表:國民法官法第十四條第八款所定「主要法律科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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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編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第 二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
第 三 節 本案消極資格
第 41 條
法院審酌候選國民法官有無本法第十五條第九款情形,宜先確認其有無難期公正審理之具體原因事實,再審酌其是否因此事實而導致難以公正執行審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