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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製造良好作業規範標準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健康食品製造工廠之建築及設備之設置除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外,並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廠房:指用於健康食品之製造、包裝、貯存或其他相關作業之全部或部分建築或設施。
二、批:指單一或系列製程產出具一致性之特定數量原料、包裝材料或健康食品。
三、批號:指鑑別特定批之數字、字母或符號組合,可據以追溯每批之經歷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