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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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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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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商港之棧埠業務範圍如左:
一、裝卸業務。
二、倉棧業務。
三、拖、駁船業務。
四、船舶理貨業務。
五、旅客服務業務
第 3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左:
一、棧埠設施:指商港設施中,有關貨物裝卸、倉儲、駁運作業及服務旅
客之設施。
二、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棧埠設施之公私事業機構。
三、委託人:指委託商港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
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四、危險物品:依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所定國際海運危險品準則指定之物
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