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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消費者保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辦理下列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一、申請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二、撤銷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三、廢止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
本院辦理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