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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固化包裝:指將廢棄物轉化為較穩定之固化體及封裝廢棄物於容器內,使廢棄物包件之操作,適於裝卸、運送、貯存及處置。
二、溶出指數:指放射性核種從廢棄物固化體溶出之指標。
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低放處置設施):指用來處置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土地、建物、結構體及設備。
四、多重障壁:指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用以遲滯放射性核種之溶出、洩漏、遷移之廢棄物固化體、盛裝容器、緩衝與回填材料、工程結構物,以及地層等工程和天然障壁之多重組合。
五、處置管制地區:指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邊界範圍內之地表及其地下區域,管制地區須以適當標誌標示處置設施邊界。
六、高完整性容器:指可維持至少三百年結構完整並阻絕放射性核種外釋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盛裝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