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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法規名稱: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所有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九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令會物字第 1010010
789 號令修正第 2、6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3555 號公告
第 4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14 條、第 17
條序文、第 9 款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
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歷史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900
17026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7、14、17 條條文;增訂第 12-1 條條
歷史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70016
962 號令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
歷史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70001
429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歷史條文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40041
78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4、6、7 條條文
歷史條文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會物字第 0920023657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