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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一、檢定費。
二、鑑定費。
三、認證費。
四、評鑑費。
五、校正費。
六、證照費。
七、許可費。
八、考試報名費。
九、校驗費。
十、驗證費。
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