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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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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附檔: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一 :衡器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二刻有分度之金屬製量桶、量槽檢定費費額.DOC
附表三 膜式氣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四 水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五 油量計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六 電度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七 匹配於電度表之變比器檢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PDF
附表八:水量計鑑定費費額.DOC
附表九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 度量衡專責機關及其所屬分局校正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PDF
附表十一法碼校驗費費額.DOC
附表十二 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參考物質驗證費費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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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度量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檢定機關(構),指度量衡專責機關、其所屬分局或受委託之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一、檢定費。
二、鑑定費。
三、認證費。
四、評鑑費。
五、校正費。
六、證照費。
七、許可費。
八、考試報名費。
九、校驗費。
十、驗證費。
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