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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國內市場商品之檢驗及管理,特定本辦法,就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之
處理,除依商品檢驗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規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國內市場商品係指由國內廠場產製或由國外輸入在國內銷售之應施檢驗商
品。
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
一、定期檢驗。
二、隨時抽驗。
前項執行檢驗規定,檢驗機構在執行應施檢驗品目公告中應詳予規定。
定期檢驗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
一、出廠檢驗分批報驗:經指定為出廠檢驗者,應分批報驗,廠場於每批
  產品產製完竣,逐批報經取樣檢驗合格,始得出廠。
二、定期留樣檢驗:經指定為出廠檢驗而其產品難於分批報驗,且各該廠
  場具有自動取樣設備或有良好品質管制或因產銷情形特殊者,得向檢
  驗機構申請指定定期留樣檢驗,在一定期間內生產之產品為一批。
前項第二款所稱在一定期間內生產之產品為一批之一定期間及取樣檢驗日
期,由生產廠場向當地檢驗機構申請核定。
依前條規定經核定為定期留樣之廠場產品,經報驗申請並由受理機構派員
臨場作外觀檢查與取樣後,得先出廠銷售,如經檢驗不合格或核對不符時
,檢驗機構得令其限期收回。次批貨品則應經檢驗合格,始得出廠,並連
續報驗同規格產品二批且報驗數量超過不合格品三倍以上經檢驗合格者,
始得專案請准恢復以定期留樣檢驗先行出廠銷售。
所稱「隨時抽驗」係指應施檢驗之國內市場商品未指定為出廠檢驗之商品
,依左列規定執行檢驗:
一、隨時向生產廠場取樣檢驗。
二、隨時向市場購樣檢驗。
檢驗工作除依規定之國家標準或檢驗標準執行品質檢驗外,並著重公共安
全,有無毒害之衛生條件及標示內容。
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檢驗機構得公布檢驗不合格商品之廠商與產品名稱。
經公布列為分等檢驗品目之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得由各該廠場申請內
銷分等檢驗登記,享受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