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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條規定經核定為定期留樣之廠場產品,經報驗申請並由受理機構派員
臨場作外觀檢查與取樣後,得先出廠銷售,如經檢驗不合格或核對不符時
,檢驗機構得令其限期收回。次批貨品則應經檢驗合格,始得出廠,並連
續報驗同規格產品二批且報驗數量超過不合格品三倍以上經檢驗合格者,
始得專案請准恢復以定期留樣檢驗先行出廠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