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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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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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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公司,指依法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其依法律或基
於法律授權所定之法規命令,須取得業務之許可者,並應於公司登記前經
核准設立或取得經營許可。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受獎勵之公司、事業或個人為撤銷或廢止獎勵之處分前,得通
知該公司、事業或個人,限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
,屆期未提申辯者,得逕為處分。
第 4 條
申請適用本條例之案件欠缺法令規定事項而可以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限期
通知申請者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前項可以補正之事項,應就全案一次通知申請者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