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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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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附表1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應置備之檢查設備及器具.PDF
附表1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應置備之檢查設備及器具.DOC
附表二 儲油設備外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PDF
附表3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PDF
附表3儲油設備內部檢查項目及判定基準.DOC
附表4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收費基準.PDF
附表4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收費基準.DOC
附件.PDF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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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石油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以下簡稱代檢機構)代行檢查之儲油設備,以儲油槽之內外部檢查為範圍。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