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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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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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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級主管機關、各級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園)),對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支持服務之提供,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置提供特殊教育及各項支持服務之諮詢服務。
學校(園)應於其網站或公布欄公告特殊教育諮詢服務相關資訊。
第 4 條
學校(園)應整合各單位相關人力與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並於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實施成效。
學校實施成效應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核,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幼兒園實施成效應提園內行政會議檢核,並針對不足部分提出改進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對學校(園)辦理本辦法所定事項之實施成效,列入評鑑或考核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