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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
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及定期考查二種;定期考查每學期
以三次為限。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左列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一、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考查之。
二、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考查之。
三、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
考查之。
四、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五、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六、資料搜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搜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考查
之。
七、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八、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考查之。
九、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及教材內容所自編之測驗考查
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考查之。
十一、其他。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第等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