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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
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其第等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