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商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期貨商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期貨商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期貨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期貨商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三)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變更會計政策之前一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四)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期貨商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達前一年度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前開各目規定辦理,及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請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六)期貨商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第四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之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
(一)會計估計值係指期貨商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估計財務報表中受衡量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殘值之變動及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動所致者,應將變動之性質、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准,並比照前款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