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期貨交易所之組織分會員制及公司制,其設立應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許可。
第 3 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設立許可,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第 4 條
期貨交易所申請核發許可證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能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之記載者。
三、未具備足夠場所、妥善設備以進行其業務者。
四、未具備稱職人員,以進行其業務者。
五、有違反公共利益或影響期貨市場健全發展之虞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或本標準之限制或禁止規定者。
本會為評估前項第三款規定情事,得要求該交易所出具經專業或公正人士評估之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