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基金保管機構,指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保管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之銀行。
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
行之有價證券。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指無記名式受益憑證持有人或登記為記名式受益憑證
之受益人。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
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契約。
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括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商品,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
事避險操作或為增加投資效率,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
稱證期會) 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
本辦法所稱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追蹤
證券交易所設計或同意編製之標的指數,且申購、買回採實物及依據契約
規定方式交付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辦法所稱組合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指以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為主要投資範圍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本辦法所稱公告,其方式依證期會所指定之方式為之。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權,按受益權單位總數,平均分割,每一受益憑
證之受益權單位數,依受益憑證之記載。
受益人對於受益憑證本金之受償權、收益之分配權及其他權利,依其受益
憑證所載內容按受益權之單位數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