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指依本條例第八條所定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
二、專用存款帳戶銀行:指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簽訂契約,接受開立專用存款帳戶之下列金融機構:
(一)專用存款帳戶管理銀行(以下簡稱管理銀行):接受開立專用存款管理帳戶之銀行。
(二)專用存款帳戶合作銀行(以下簡稱合作銀行):接受開立專用存款合作帳戶之金融機構。
(三)專用存款帳戶清算銀行(以下簡稱清算銀行):指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所指定接受開立專用存款清算帳戶之銀行。
三、專用存款帳戶: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專用以儲存支付款項之下列存款帳戶:
(一)專用存款管理帳戶(以下簡稱管理帳戶):指於管理銀行開立,得以現金與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收取作業,及以跨行或自行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支付作業之活期存款帳戶。
(二)專用存款合作帳戶(以下簡稱合作帳戶):指於合作銀行開立,得以現金與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收取作業,及以自行轉帳方式辦理支付款項支付作業之活期存款帳戶。
(三)專用存款清算帳戶(以下簡稱清算帳戶):指於清算銀行開立,提供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作業使用,與跨行業務基金專戶間辦理資金調撥之活期存款帳戶。
四、收益計提金帳戶: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管理銀行開立,專用以儲存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運用支付款項所得孳息或其他收益應計提金額之活期存款帳戶。
五、受託銀行: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將支付款項交付信託,受託管理、運用及處分支付款項之銀行。
六、跨行業務基金專戶:指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於清算銀行開立,提供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自其清算帳戶撥存資金,充當金融資訊服務事業逐筆結計該電子支付機構跨機構支付之擔保,以及辦理日終回撥資金與帳務清算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