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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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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軍官個別農墾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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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
,輔導退除役官兵從事農墾事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個別農墾以退除役待命就業有眷軍官,具有耕作能力,志願以自力從事農
墾者,為安置對象。
第 3 條
個別農墾之進墾管理生活輔導及生產技術指導,由本會所屬農場辦理之。
第 4 條
個別農墾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 (如附件) 一份,連同退除役令及戶籍謄
本一份,向本會設置個別農墾墾區之各農場提出申請。
各農場於接受申請後,應立即派人調查。如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
者,應即檢同申請書正本及有關證件呈報本會核定。
由國防部轉請本會集體安置為個別農墾墾員者,得免辦上項申請手續。